3zt-信息公开
嘉应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2014年10月09日 17:42

为加强我校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外国留学生的管理与服务

第一条外事处统筹留学生各种涉外事务,与留学生接收学院(部)沟通,共同负责在校期间的生活管理。

第二条外事处与各职能部门沟通,负责审核学历教育留学生的入学资格。教务处负责统筹全校各学院学历教育留学生的教务安排,负责学籍和学位管理;有关学院负责课程安排与教学管理,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外事处负责非学历教育留学生的招生、课程、教学及生活管理。

第二章 外国留学生的缴费、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留学生在入学报到一周内按我校相关规定缴交学费和住宿费(以人民币支付)。

第五条留学生新生应持有效护照、“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按规定时间到外事处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留学生于每学期开学前应按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或外事处注册。事前未经请假而不按时到校者,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外国留学生的考勤和纪律

第七条留学生应根据所学专业和学校规定的课程表上课。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得旷课和无故迟到、早退。

第八条留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九条 对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的留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由学校分别给予当事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条留学生享受我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若逢留学生本国的重大节日,留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或外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放假1~2天。

第四章 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学历教育留学生教学管理。我校本科教学管理实行学分制。本科留学生必须学完规定的课程并参加考试,成绩及格、符合毕业规定要求,才准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非学历教育留学生的教学管理

(一)非学历留学生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按百分制考试计分。

(二)非学历留学生缺课(含旷课和请假),超过该课程上课总课时二分之一以上,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第五章 外国留学生的生活管理

第十三条 留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十四条 留学生必须努力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在校学习期间不得从事传教和经商活动以及任何与留学生身份不符的其它活动。

第十五条 留学生住房由学校统一安排,外事处协助管理。

第十六条 留学生必须遵守防火规定,严防火灾。

第十七条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以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宿舍内。

第十八条留学生利用节假日离开梅州城区,离校前应提出书面报告向所在学院和外事处说明去向。

第六章 外国留学生的突发事故、事件的处理

第十九条学校应根据实际制定并定期更新嘉应学院留学生事故应急预案。遇到留学生的突发事故、事件,按照应急预案处理。

第二十条留学生在校期间如出现重大的刑事事件和伤亡事故,应第一时间通知学校外事处,由外事处报告学校主管领导、公安机关及其他国驻我国使(领)馆等部门。

第七章 外国留学生的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一条学历教育留学生修满学业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生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修满最低的毕业学分,按结业处理,只发结业证书;未完成学业者,只发给肄业证书,证书上注明学习年限。

第二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留学生坚持听课,考试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考试不及格和没有参加考试者,发给在校学习证明。

第八章 外国留学生的离校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毕业或结业离校前,应持《离校清单》到有关部门交还借用的物品、图书、学生证、借书证、医疗证,结清账目,然后将《离校清单》交回外事处或相关学院,经审核无误,方可离校。

第二十四条 已毕业或结业的外国留学生,在完成学业的两周内离校。如因特殊原因推迟离校,应书面向外事处说明原因并征得批准同意,但不能以外国留学生身份申办居留许可的延长手续或出入境签证手续。

本规定自二○一二年九月一日执行。

管理员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