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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应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2014年09月29日 17:44

嘉院教〔2009〕9号

关于印发嘉应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院(系、部),各部门:

现将《嘉应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嘉 应 学 院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授予 学士学位 细则 通知

校长办公室 2009年6月18日印发

(共印75份)

嘉应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教育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经济学、农学、管理学、历史学、医学等十个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有关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院(系)负责人组成。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1人。

各院(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人数为5~7人,由本院(系)有关领导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讲师以上教师组成。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院(系)领导兼任,任期3年。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制订、修订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2、审定新增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

3、审批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4、指导各院(系)做好学士学位授予的预审工作,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5、审查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6、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评定工作中各种争议及有关事项;

7、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审查本单位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实习、毕业实习表现,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2、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士学位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建议;

3、处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人员由教务处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五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我校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努力学习,已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各环节的教学要求,按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符合毕业条件,平均学分绩点2.0及以上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精神,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且获得毕业资格。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

(二)在校期间因课程考核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四)按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只能结业或肄业者;

(五)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者;

(六)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后,认为不宜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 成人教育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参照广东省有关文件及《嘉应学院成人教育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执行。

第四章 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第八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及其历年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照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提出各专业拟授予学位和拟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填写好《应届毕业生毕业及授予学士学位审批表》,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院系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材料进行复审。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复审结果进行审查通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决议方为有效。

(四)学位办公室按规定填写本校学士学位《情况统计表》,报广东省学位办备案。

第五章

第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原《嘉应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2006〕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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