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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应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2014年09月30日 11:55

嘉院﹝2013﹞69号

各院,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维护学术氛围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文件精神,我校制定了《嘉应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嘉 应 学 院

2013年6月3日

抄送:广东省教育厅

校长办公室 2013年6月3日印发

嘉应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的管理,维护学术氛围的严肃性,树立严谨求实的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本科学生(含成人教育)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向社会公布。

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若为在读全日制学生,学校可根据相关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若为在读成人教育学员,学校给予相应处分同时,并视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建议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可根据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若为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校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要求、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指导论文资格并视责任轻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七条 院(系)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院(系)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八条 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应由所属院(系)的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的材料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进一步的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调查情况和拟处理决定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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