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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应学院学术道德建设暂行办法
2014年09月30日 17:44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倡导严谨治学、实事求是、民主务实、勇于创新的学风,并将其贯穿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全过程,以切实提高我校教师学术道德水平和形成良好的学风,树立重学术,重真水平,重高层次的良好学术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的指导地位,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结合各自的专业特点,理论联系实际,重视调查研究和科学实验,脚踏实地地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条 学术研究应以探索科学真理、服务社会为根本目的。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追求真理,捍卫真理,矢志不渝。要坚决反对学术研究上的见风使舵、投机钻营,借学术研究以谋取个人私利的现象。

第三条 在学术研究中,应不怕困难,刻苦钻研,顽强拼搏,解决难题,获取科研成果。要坚决反对急功近利,贪图捷径,甚至不劳而获,在他人成果上轻易署名,换得个人名利的做法。

第四条 应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自觉把学术事业与社会主义祖国的前途和命运联系起来,努力创造精品力作。无论何时何地都不能有任何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应遵守社会公德,弘扬团结协作的集体主义精神。在科研活动中要注意互相尊重,主动配合,联合攻关,力戒文人相轻,避免不利于团结协作的现象发生。

第六条 科研选题应新颖独特,或开拓领域,或提出新观点,或发掘新资料,或运用新方法,具有一定理论深度和学术价值。在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申报中,主持人在组织课题组时,须征求各成员意愿,由其本人签字或办理委托代签的手续。

第七条 学术批评应坚持科学精神,尽力做到客观、全面与准确。反对以偏概全,无原则的吹棒、赞扬,也反对抓住一点、不及其余,采用刻薄的语言进行讽刺、挖苦以至歪曲、谩骂甚至进行人身攻击。要坚持与人为善,以平等、真诚的态度待人,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而不盛气凌人,不武断压制,不互抓辫子,互相攻击。要以宽容的态度,宽阔的胸怀对待他人的批评,虚心接受有益意见,不断修正错误。

第八条 校内学术评价应坚持实事求是,以对社会和他人负责的态度,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如实反映成果水平。要全面分析判断,恰当用词。应坚决反对在学术评价中掺杂个人情感因素,甚至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九条 学术论文、论著的写作,应坚持创新性与科学性的有机统一。要充分尊重前人的劳动成果,在论著中要明确交代本课题关键性的学术背景,说明前人已经做了哪些工作,还有哪些问题未能解决,自己要解决什么问题;应明确交代本著作(或论文)中哪些是借鉴引用前人成果,哪些是自己发明创见。应按国内外学术界通行的规矩,在学术成果中附加必要的注释并列出足量的参考文献,以标明本成果对前人理论、观点、材料、方法等的参考与借鉴。

第十条 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凡两人或多人合作的成果,未经合作者许可,不能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合作创作的作品,其版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合作者中的每一个人都无权单独行使合作作品的版权。如果某一作者把合作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实质是把他人劳动成果据为已有,从而侵犯了合作者的发表权。但对于某些可以分割作用的合作作品中,版权人可以发表其单独创作的那一部分作品。

第十一条 未参加创作和具体研究,不可在他人作品和成果上署名。科研成果的取得是一项艰苦的智力活动,需要研究者付出创造性劳动。如果没有参加创造性的劳动,或只是参与了一些相关的准备、组织及咨询服务性工作,也不应在作品和成果上署名。

第十二条 不允许剽窃、抄袭他人作品,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应坚决杜绝以稍微改变形式或内容,将他人作品的部分或全部据为已有,并以新作品的形式加以发表的剽窃行为,以及直接将他人作品的大部分或部分内容,以相同的形式,窃为已有的抄袭行为。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所有课题申报资格、评优评奖及职称申报权,并视情节轻重作出其它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禁止在约定期限内一稿多投。坚决避免同一篇稿子在两个或多个刊物上发表。

第十四条 在学术队伍建设中,坚持老中青相结合,建立科研导师制,高职称、高学历的教师应热心帮助低职称、低学历教师开展科研活动,形成学术梯队,使全校科研队伍长盛不衰。

第十五条 必须反对学术领域内的宗派主义倾向,学术无国界,鼓励同国际、国内相同领域和不同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坚决反对在各级各类课题申报、评优评奖中的腐败行为,对于用请客送礼或其它非正当手段达到自己目的的,一经查明,立即取消其由此换来的一切荣誉和所得,并作出相应的纪律处理。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屡教不改或情节特别恶劣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前本校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学校学术委员会。

嘉应学院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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