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应学院学生事务申诉处理办法
嘉院学〔2012〕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保证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处理学生申诉,可采取书面审查、听证处理两种方式。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国家任务生。
第二章 申诉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事务申诉事宜。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监察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设委员11人。由学校领导、监察处、学校法律顾问、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团委、校学生会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对一般申诉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调解、沟通无效者及时提请申诉委员会,通过召开听证会方式处理。
第三章 申诉事项的范围和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问题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决定;
(三)对学生本人做出的取消学籍的处理决定;
(四)对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公民权受到侵犯的决定;
(五)对学生本人不授予学士学位;
(六)对取消学生本人的荣誉;
(七)对课程考试评分不服等。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该向受理申诉的机关提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及相关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院别、班级、学号、本人身份证及其它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签名。
(五)要委托他人申诉的,应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同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诉人:
(一)予以受理并告知是否举行听证及听证是否公开进行。
(二)审查申诉材料是否完整。对申诉材料不齐备者,限期补全。逾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对第(一)和第(二)点申诉委员会决定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做出处理决定。
(四)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诉的受理机关在决定受理申诉后,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问题的大小及申诉人的意见,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用书面审查,还是听证方式受理。
第十三条 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处理申诉的,受理机关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若启动听证方式处理申诉的,应按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1/2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事项,应有出席委员的1/2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能委托代理。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直接关联者或利害关系者,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学生的申诉进行甄别,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如下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做出变更处理决定的建议,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应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并告知申诉人如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暂缓执行。
第十九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终结申诉处理程序。
第五章 申诉听证处理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条 经过调解或书面审查还不能解决的学生申诉案件必须启动听证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或其它委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入;
(四)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十四条 听证可以采用公开和不公开的方式。涉及学生隐私和学生申请不公开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资料应予以保密和进行不公开听证。
第二十五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的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六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七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项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互相辩论;
(六)有关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八条 申诉人未经主持人同意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第二十九条 听证记录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提交申诉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生就同一事件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学校授权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