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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应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14年09月10日 17:52

嘉院学〔2012〕20号

第一条 为建立和维护校园正常的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与生活,确保完成培养人才的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的言行,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学生违反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言行的,如:非法集会和组织校内外游行示威、煽动闹事;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张贴大小字报、标语、广告、告示或以其它方式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和危害社会秩序,组织者、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协从者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五条 组织参与各种非法团体:

一、 组织参与非法同乡会,造成不良影响,违反道德和法律,给予组织、参与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 二、组织非法社团,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的处分。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六条 出版、发行各种非法刊物或宣传品,组织者给予记过的处分;参与者给予警告的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或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七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八条 卖淫、嫖娼以及介绍、组织或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一、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若属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被行政拘留或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

三、私藏管制刀具等凶器,给予记过的处分;私藏枪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吸(食)毒和私藏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以学校名义开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学习班者,经教育无效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一条 对打架或聚众闹事的有关学生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策划者

(一)引发斗殴事件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的处分;

(二)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引入社会上或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造成后果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

(一)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致他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先动手打人者,给予从重处分。

三、打群架者

(一)凡是参加群殴者,一律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凡是动手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严禁携带或在宿舍等处存放匕首等管制刀具,一经查出,给予携带者或存放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参与打架者,凡持器械(如刀、棍、铁锤、桌、凳、石块等物)斗殴未伤及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微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四)凡是给打架通风报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于通风报信而引起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打架后不向学校各级组织报告而私自解决者,一经发现,一律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私自解决造成斗殴并产生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事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做伪证,为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侮辱、殴打教师者,加重处分。

八、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如不按期赔偿损失,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二条 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社会秩序或公共秩序,如在宿舍区或教学区内起哄、击盆敲桶、向楼下泼水、焚烧物品、扔杂物等,致使学生骚动,造成不良影响者:

一、情节一般,给予警告的处分。

二、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的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很坏,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四、为首者从重(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偷窃、诈骗(包括冒领他人的汇票、支票,利用他人名誉行骗)公私财物者,除退还所获钱物或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首次作案,价值在人民币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影响较坏、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含20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二、再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四条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参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十五条 在校园内未经批准经商,扰乱校园秩序,经教育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的处分;参与非法传销及变相传销者,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赌资价值100元以下(含100元)者,给予警告的处分。

二、赌资价值10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的处分。

三、赌资价值200元以上(含200元)者,给予记过的处分。

四、因赌博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五、屡教不改者,可从重或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七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

一、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100元以上(含100元)500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含500元)1500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1500元以上(含1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校内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

二、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以发泄情绪或以达到个人利益、目的为由,在宿舍、教室、会场、餐厅等公共场所酗酒、起哄闹事、打砸物品或实施其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侵犯人权、侮辱人格者,如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辱骂、诽谤、造谣、诬陷他人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一学期内旷课(迟到、早退两次按一节旷课计,晨运缺勤一次按0.5节旷课计)累计学时达到下列情况者,给予相应处理:

一、10-19节者,给予警告的处分;

二、20-29节者,给予严重警告的处分;

三、30-39节者,给予记过的处分;

四、40-49节者,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五、50节及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试(含测验、考查)作弊,指使、代替他人作弊者或违纪:

一、参加校内课程考试(含补考)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重复作弊,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的各类型考试作弊,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四、考试违纪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论文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生活作风不正、行为不端及越轨,道德败坏者,给予下列的处分:

一、充当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已被有关部门处理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从事色情活动,受到治安管理规定处罚,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与异性发生非婚性关系,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学生宿舍内违纪,视情节给予下列的处分:

一、搞流氓活动或其他非法活动,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二、在宿舍内混宿(男、女),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

三、未经许可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处分。如留宿对象在宿舍出现偷盗等行为,则给予记过的处分。

四、私接电线、网线、违反学校规定使用电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折算价值损失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的处分。

 五、违反学校规定引起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严重后果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如属有意纵火,除开除学籍外,移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六、擅自外出租房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对无正当理由擅自外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对晚归(23时30分以后)被通报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警告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八、对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者,作擅自外宿论处。

九、将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学生公寓、食堂、教学大楼、图书馆等校内公共学习或生活场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危害网络安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的处分;

二、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的处分;

三、非法进入他人计算机或信息系统,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的处分;

四、在网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或使用邮件炸弹,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的处分;

五、冒用校园网络服务器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以及各种网络设备,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教室、图书馆、饭堂以及其它公共场所管理有关规定,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校内打麻将、玩骰子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撕毁学校布告,毁坏学校宣传栏、宣传牌,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第二十九条 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或以处理问题不当为名,无理取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认错态度好,改错行为积极,有显著进步表现者。

二、立功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曾受过处分,并无悔改表现者。

二、抗拒处分,无理取闹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四、屡教不改,言行不一者。

第三十二条 两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的纪律处分,又将受到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如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显著进步者或有立功者,可按期解除留察期限,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

第三十四条 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取消当学期(留校察看者,在留察期间)的一切评优、评奖、受资助资格。

二、打架致对方受伤者,负担受伤者的医药费、住院费、适当的营养、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

三、学生干部必须撤职,学生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当学年的干部竞选。

四、留校察看不解除,不得毕业。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的权限和报批的程序:

一、学生违纪事件不涉及其它学院的学生,记过等级以下(含记过)由学生所在学院依据本《规定》,作出处分意见后报学校发文,处分材料送学生工作处备案并归档。

二、违纪事件涉及其他学院的学生或处分等级达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由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落实,材料移交学生工作处或由学生所在学院将材料移交学生工作处依据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一)留校察看的处分,经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学生工作处作出处理决定,报主管领导审批;

(二)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加署学生工作处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如学生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采取在校园或学生所在学院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为期五天的公告。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辩、申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生对违纪调查结果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四、自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在校全日制普通班学生和全脱产成教生。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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