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院学〔2012〕24号
第一章 宗旨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进取,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国家任务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四条 各项奖励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的设置
第五条 奖励项目的设置
一、国家设立的奖励项目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学校设立的奖励项目
(一)三好学生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
(三)优秀学生干部
(四)优秀毕业生
(五)考取研究生奖
(六)专业技能奖
(七)第二课堂活动工作先进奖
(八)见义勇为奖
(九)文明宿舍建设工作先进奖
(十)思想品德优秀奖
(十一)科研(科技)成果奖
三、捐赠奖学金
第六条 学校对获得奖励的集体与个人可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寄发喜报
四、颁发奖状、锦旗或证书
五、颁发奖金
六、其他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在校二年级及以上的全日制本科生,休学、退学、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毕业的本科生不得参评。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异,获得该学年学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
二、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获得该学年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经所在学院认定家庭经济困难;
三、社会能力、工作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第十条 获得“三好学生”的条件
凡获得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以上(含二等奖),各学院按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学业成绩排名,以8%内的比例确定对象。
第十一条 学校在本专科学生中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在学业成绩合格,平均学分绩点达2.8以上的前提下,由综合测评的名次确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等奖:综合测评总成绩在班内前3%以内。
二等奖:综合测评总成绩在班内前10%以内。
三等奖:综合测评总成绩在班内前20%以内。
第十二条 获得“优秀学生干部”的条件:
一、当学年度任职的干部,任职时间一学期以上;
二、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平均在班内前30%以内。
第十三条 获得“优秀毕业生”的条件
一、在校期间无纪律处分记录,诚信评价总评为优秀,操行评定良等级(含良等级)以上。
二、专科毕业生“优秀积分”达4分及以上。
三、本科毕业生“优秀积分”达6分及以上。
四、专升本毕业生“优秀积分”达3分及以上。
第十四条 获得“考取研究生奖”的条件
一、在校期间无纪律处分记录,诚信评价总评为优秀,操行评定良好;
二、考研被正式录取者;
第十五条 获“专业技能奖”的条件
一、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生综合技能比赛获前6名,或单项技能比赛获前3名。
二、参加行业内国家级技能考试获得合格证书者(考取驾驶证除外)。
第十六条 获“第二课堂活动工作先进奖”条件
一、参加学校组织的文艺节目、体育比赛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
(一)获集体项目一等奖或前三名的成员。
(二)获集体项目表扬的主要骨干(不超过3人)。
(三)获个人项目一、二等奖者。
二、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级单位组织的文艺节目、体育比赛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
(一)获市级集体项目三等奖以上或前四名,省级集体三等奖以上或前六名的成员。
(二)省、市级集体项目表扬的主要骨干(不超过5人)。
(三)市级个人项目三等奖以上或前三名,省级个人项目三等奖以上或前六名的获奖者。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辩论赛、演讲比赛、征文比赛、专题宣传活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获集体项目二等奖以上或前三名的成员。
(二)获集体项目表扬的主要骨干(不超过3人)。
(三)个人项目获一、二、三等奖者。
四、代表学校参加辩论赛、演讲比赛、征文比赛、专题宣传活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获市级集体项目三等奖以上或前四名,省级集体项目三等奖以上或前六名的成员。
(二)省、市级集体项目表扬的主要骨干(不超过5人)。
(三)市级个人项目前三名、省级个人项目前六名者。
五、对学校宣传、文娱、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作出突出贡献,受到院级及以上单位表彰或奖励者。
六、参加社会实践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
(一)获得省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集体全体成员,表扬集体的主要骨干(不超过5人)、先进个人。
(二)获得学校表彰的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不超过3人)、先进个人。
第十七条 获“见义勇为奖”的条件:
一、见义勇为行为被有关部门记录和肯定者。
二、坚持原则,反对不良倾向,检举违纪、违章行为,与坏人坏事作斗争,在弘扬正气中做出成绩被有关部门肯定者。
第十八条 获“文明宿舍建设工作先进奖”的条件:
一、所在宿舍多次(本科生四次,专科生三次)获职能部门授予的“文明宿舍”称号。
二、为学院“文明宿舍”建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受院级或职能部门及以上单位表彰或奖励者。
三、被评为“文明宿舍建设先进个人”两次及以上者。
第十九条 获“思想品德优秀奖”的条件:
一、有拾金不昧行为。
二、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热心为集体、师生服务有突出表现。
三、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事迹突出。
四、其他有关思想品德方面的行为。
以上行为受学院或职能部门及以上表彰或奖励者。
第二十条 获“科研(科技)成果奖”的条件:
一、有正式刊号并列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刊名索引》的普通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及以上者”。
二、发明或作品获市级以上科委奖励或获得专利者。
三、论文或作品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获奖者。
第二十一条 应各捐赠单位的要求,学校设立捐赠奖学金。获奖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得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及其以上者;
二、无违纪记录;
三、在学科竞赛、社会工作、文艺、体育或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者。
除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获奖者还应符合各捐赠单位或个人的其他具体要求。
第四章 奖励办法与名额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比例和奖励金额均以当年教育部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证书和奖金。其奖励金额为:一等奖学金每人1000元人民币;二等奖学金每人800元人民币;三等奖学金每人600元人民币。获“考取研究生奖”的学生,发给奖金1000元。
第二十四条 获优秀毕业生的学生由学校授予称号,颁发证书。优秀毕业生人数按条件而定,不限名额,符合条件的均可评选。
第二十五条 对本《办法》规定的奖项获得者,给予其“评优积分”,作为评选优秀毕业生的依据。“评优积分”的标准如下: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每次2分,二等奖每次1.5分,三等奖每次1分(市厅级相应增加1分,省部级相应增加2分,但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高分考生奖学金不列入加分范围);
二、“三好学生”:校级的每次3分,市厅级的每次4分,省部级加5分(当学年奖学金积分不重复累加,以最高分计);
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校级的每次1.5分,市厅级的每次4分,省部级加5分(当学年优秀学生干部积分不重复累加,以最高分计);
四、优秀团员:校级的每次0.5分,市厅级的每次1.5分。
五、科研、科技成果奖:校级每项1分、市厅级每项2分、省部级每项3分;
六、专业技能奖:校级每次0.5分,市厅级每次1分,省部级每次加2分;
七、第二课堂活动工作先进奖:校级每次0.5分,市厅级每次1分,省部级每次加2分;
八、见义勇为奖每次0.5分;
九、思想品德优秀奖0.5分;
十、文明宿舍建设工作先进奖0.5分;
十一、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校级每次1.5分,市厅级每次4分,省部级每次5分。同一内容获多项奖,以最高分计;已获奖学金、同时又获“三好学生”者,按“三好学生”计分。
第五章 评奖程序
第二十六条 各项奖励的一般评选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文公布评选办法;
二、学院组织初评;
三、学院公示初评结果;
四、学院上报初评结果;
五、学校评审;
六、学校公布最终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含三天);
七、学校召开表彰会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项奖励每学年评选一次。对参评个人要严格要求,宁缺勿滥:
一、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奖资格;
二、在各项奖项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奖;
三、颁奖后,如发现获奖个人在参评时有任何不符合获奖要求的,由学校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
四、因本条第二、三项取消评奖资格后产生的空缺,不再补报。
第二十八条参评个人对各项奖项评选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院应在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接到意见五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参评个人和所在学院。
被取消奖励资格的个人如有异议,从接到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仍有异议,可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相关职能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申诉个人和所在学院。
第二十九条 优秀毕业生、针对毕业生的捐赠奖学金应于每年六月底前评选完毕并颁奖;其他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十月份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三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奖励评审细则。评审细则制定过程中,必须广泛征求学院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依据本规定制定的评奖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应在当年评奖开始前向本学院学生公布,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如学院制定的评奖实施细则或有关制度与本规定及学校奖学金评审部门制定的细则相抵触的,应予以修改。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内部设立的集体和个人奖励项目应在设立后及时报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报送内容有:
一、奖励项目名称;
二、奖励项目来源;
三、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四、评定和颁奖时间;
五、评选结果。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