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院资产〔2017〕21 号
关于印发嘉应学院人员、机构异动资产交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各部门:
现将《嘉应学院人员、机构异动资产交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嘉应学院
2017年 11 月 30 日
嘉应学院人员、机构异动资产交接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因人员异动或机构调整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嘉应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人员异动包括离退休、调出学校、出国、进修、自动离职、因病长期休养(一年以上)、在岗死亡等人员以及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
本办法所指机构异动情况是指经学院批准,校内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进行合并、分立或重新组建等机构调整行为。
第二条对离退休人员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办理必要的手续:
(1)办理了离退休,但又由学校返聘的人员,需继续从事教学、科研或离岗前的有关工作,可使用本人原占用的国有资产。聘任期满后,本人要向原单位移交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再由原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交接手续。
(2)已办理了退休手续未返聘的人员,离岗前应将所占用的国有资产移交给本单位接替人员或资产管理员。资产移交手续完毕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方可在教职工异动资产移交表上签字盖章。
第三条调出学院、出国、进修、自动离职人员,应在离校前与原单位资产管理员办妥国有资产交接手续。原单位资产主管领导、资产管理员及有关人员有责任督促其完成该项工作,并及时向人事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通报有关情况。原单位有关人员督促不力,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学校向原单位统一追偿损失,原单位可直接要求责任人按该国有资产价值赔偿。
第四条因病长期休养一年以上、在岗死亡人员的国有资产催还和清缴手续工作由原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原单位资产主管领导负领导责任。原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在该类人员离岗后的两个月内完成此项工作。经查实确因原单位资产管理员催缴不力而导致资产流失的,由有关责任人员按该国有资产价值赔偿损失。学校只对原单位统一执行赔偿。
第五条经学校同意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调动前需办理资产内部交接手续。实物需调出原单位时应先经原单位资产主管领导签字。原资产管理单位资产管理员在核实账目后应及时督促调出人员办妥资产移交手续。凡未办妥资产内部移交手续而导致资产变动流失的,学校将对原单位统一执行赔偿损失。如因调动人员原因拒绝办理资产内部交接手续的,原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由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直接在其本人工资或津贴中扣除赔偿损失。
第六条经学校批准,校内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因机构合并、分立或重组的,必须办理资产整体移交手续。在资产移交手续未正式办妥前,原资产管理单位的资产主管领导和资产管理员有责任全权管理和保护所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动资产。新机构正式调整到位后,需在两周内由接收单位将现资产主管领导和资产管理员名单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设置新机构和添加人员,以便完成资产交接工作。原单位资产主管领导和资产管理员在与接收单位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后才能离开原资产管理岗位。如因机构调整而造成管理失控、导致资产流失的,在区分原管理单位和接收单位的责任后,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凡离退休人员应办理国有资产交接手续而未办理的,学校将暂缓办理返回其本人已计提的住房公积金手续,待本人办妥国有资产交接手续后再予办理。因单位资产管理员失职,造成离退休人员未办妥资产交接手续而在教职工异动财务手续清缴表上签字盖章的,学校将对原单位统一执行赔偿。原单位可向离退休人员和有关责任人追还有关赔款。
第八条本办法涉及的处罚条款由人事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共同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嘉应学院人员、机构异动资产交接管理暂行办法》(嘉院[2007]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