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院资产〔2017〕22 号
关于印发嘉应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各部门:
现将《嘉应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嘉应学院
2017年 11 月 30 日
嘉应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我校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预付账款和存货等。
(2)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4)对外投资: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5)其他资产:指学校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我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与监督;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界定、登记、年检、变动和纠纷调处;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主管部门和学校报告情况以及国有资产的规范化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设立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下设办公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兼主任。
第六条财务处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代表学校行使资产管理者的责任。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需要,制定资金预算计划、落实资金到位、监督资金使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学校年度部门预算,下达各部门经费指标,并监督执行;参与重要经济合同和招标项目的研究、审查、会签;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建立固定资产价值总账、明细账,并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检查。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逐步实现学校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2)负责学校各类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建账、统计、评估、年检等产权管理工作,明晰学校内部产权关系。组织学校资产的年检工作,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地反映学校资产变动状况。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校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3)合理配置、利用学校的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学校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4)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确保学校资产收益。
(5)参与学校各类资产购建项目的论证,负责组织学校各类资产购置计划的审核、报批、调拨、转让、报损、报失、报废审定等处置工作。
(6)负责公有房屋及土地资源的确权、参与房屋及土地利用规划的论证、参与基建竣工验收建档工作及负责全校房产资源的分配、调整。
(7)与有关部门一起参与对涉及国有资产的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同履行。
第七条校长办公室、科研处、图书馆、后勤处、档案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学校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校长办公室、科研处: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的管理;科研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管理)监督无形资产的转让,维护学校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加强对各类无形资产的保护,清理对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需要,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及实验室设置、调整、撤销的论证;制定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负责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及提报相关购置计划。
图书馆:建立健全关于图书资料、珍版图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图书资料、珍版图书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提报相关购置计划。
后勤处:建立健全关于房屋、土地、食堂设备、归口企业设施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负责后勤固定资产日常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包括:房产、通讯设备、水电设施、厨房设备、炊具餐具、绿化设备、医疗器械等);负责全院植物的管理工作。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制定学校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办理征地、房屋拆迁、申请建筑证照,并按照建筑设计要求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办理竣工验收交付手续;并且提报相关购置计划。
档案馆:贯彻有关资产管理的法规、办法,负责管理文物及陈列品。
第八条各院、各部门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户,做到账、物相符;各单位的行政一把手(或主管全面工作的副职领导)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并配备专(兼)职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对本单位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资产管理员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须办理交接手续,确保人走账清,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章 资产登记
第九条资产登记包括: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各类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产权登记,依法确认归属关系的行为;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内部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实施管理责任的行为。
第十条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上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该项工作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一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物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及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及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学校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应建立账簿,各种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账,杜绝账外资产存在。
第十四条学校各单位需用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收入、专项补助等购置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珍版图书,或大宗的一般设备、仪器、材料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的,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达到项目库管理规定额度的,应实行项目库管理;公开招标并严格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验收、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第十六条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七条学校各单位及个人研究取得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无形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对损害或可能对学校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回收使用权。
第十八条学校房屋及土地要及时办理房屋及土地确权手续,并按固定资产要求及时入账。
第十九条认真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对积压、闲置的资产应及时调剂处置,优化配置使用。
对各单位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或建议学院批准作调剂处置,如占有、使用单位拒绝调剂处置的,学院将收回其单位的占有、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内部纠纷按学校有关规定裁定。调处结论明确后,纠纷各方应息争遵守。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部分。非经营性资产指为实现教学、科研及其辅助任务而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三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方式为:
(1)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3)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经营单位;
(4)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
(1)国家财政拨款;
(2)上级专项补助;
(3)学生学费;
(4)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5)其他依法规、政策规定不准转作经营的资产。
第二十五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六条利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1)申报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应进行可行性论证,申请单位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①申请报告;②可行性论证报告;③ 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书或合同;④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⑤拟投出资产的清单;⑥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审批 凡是申请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项目,按上级文件规定报批。
(3)专项登记 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批准的文书建立转作经营性资产的账,如实登记有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对于转作经营性的资产,学校依法享有收益权,并负有监督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责任。
(1)年度对经营性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学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每年对经营性资产制定考核指标,并实施考核。经营单位所提供的财务报告须经审计处审计后方可作为考核凭据,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2)根据保值增值考核结果,对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奖罚。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应按规定给予奖励;不能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按规定给予处罚,无特殊原因连续三年完不成保值增值任务的,可按程序免除经营负责人的职务。
(3)对亏损严重的经营单位,学校可视情况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进行整顿,或者予以撤销。
(4)学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查阅经营单位会计资料,并督促经营单位健全有关制度。
第二十八条学校有关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九条学校有关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条例》(国务院令〔1994〕159号文),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学校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资本金转作经营性资产;企业不得转让和长期出租其建造权、使用权属于学校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
第六章 资产处置与划转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处置资产,须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告,经过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三十三条处置国有资产必须经过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学校各单位出售、报废房屋、建筑物、设备、仪器以及无形资产的,必须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按规定予以评估,确认评估价值。
对呆账、坏账以及非正常损耗的处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核销。
第三十五条学校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1)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2)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和有关证明;
(3)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价值确认文件;
(4)处置资产清册及对非正常损耗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5)其它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学校各单位处置资产后应根据核批的文件及时调整相关账目。
第三十七条学校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应根据其占用、使用权的管辖范围交财务处按规定管理使用。
第三十八条资产划转是指学校因管理体制发生变化,需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等,无偿转移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行为。
第三十九条如确定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等,学校须对其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清查,登记造册,报主管部门(单位)审核,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章 资产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学校各单位对所占用学校资产的状况,要定期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
第四十一条学校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学校资产主管部门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四十二条学校资产各占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占用学校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四十三条学校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报告,作为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学校资产主管部门,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上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及编制学院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章 责任
第四十五条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各单位都有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并使其增值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六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资产丢失或严重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条学校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随意处置资产的;
(3)对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2)未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用于经营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九条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占有、使用资产的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1)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3)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损毁、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我校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嘉应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嘉院[2007]111号)同时废止。